药品法修改,临床造假或将坐牢!
发布时间:2017-03-05 17:57:58
医药网8月18日讯 8月15日,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行意见》,其中在两个信息对药企而言,关系甚大。1个是药品法修订意见年底前要报国务院;2是将出台有关临床造假处罚的司法解释。 药品法如何修订?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于1985年正式实施,2001年做第1次修订。 但又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这个版本也不适应于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了,对行业新业态也缺少相干规定,比如在临床自查中,对相干单位责任的认定,目前还存在很多困惑。 CFDA副局长焦红去年底在1会上流露,这次药品法修改的4个基本原则是:以问题为导向;充分鉴戒国际监管的先进经验;斟酌中国药品管理国情;以创新为驱动。 从这可以看出,解决现实问题是修订药品法的最重要原则。这也就提示我们思考,哪些是当前常常出问题、而处罚措施又不明确、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的? 今年3月,CFDA官方媒体《中国医药报》曾发表了1篇有关药品法修改的建议文章,作者杨祚培在文章提到,应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定义从单纯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机构,拓展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机构及个人,适用范围大面积扩大。同时,包括在药品广告发布、药品价格管理、药品监督召回等,也都将适应对象由单位拓展至单位及个人。 临床数据造假,可能要坐牢 在上述“意见”中,CFDA表示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力争2016年年底前出台有关重办药品临床数据造假犯法的司法解释。 我们知道,法律即便再完备,也难以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弥补漏洞的作用。 在上述的司法解释中,我们注意到官方的用词是“药品临床数据造假犯法”的司法解释,而犯法是必须承当刑事责任(可能还会附带民事或行政责任)的背法行动,是指触犯我国刑法的行动。而犯法的处罚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这个,问题严重!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药物临床实验机构未依照规定实行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正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物临床实验机构资历。 而在药监部门的临床自查相干文件中,对数据造假行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不予批准、黑名单制度、涉嫌犯法的调查、撤消资历、追究责任人等。 从这看,在以往,临床造假处罚对象主要还是机构,处罚的力度看起来也不够重,对个人的处罚力度也有限,虽然有药监部门的“追究责任人”这1处罚,但毕竟只是部门规章,没有在《药品管理法》中得到体现。 药品临床造假,是对民生健康不负责的第1步,危害巨大。 在美国,2001年,Aventis的上市新药泰利霉素在做上市后III期临床研究时进行严重的数据造假,实验负责人终究被判处57个月的监禁,并被罚款55.7万美元、赔偿92.6万美元。 2009年,当时的Schering-Plough公司的临床研究中有数据造假行动,两名涉嫌临床数据造假的研究者分别被判处1年的监外看管。 可以预计,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后,临床造假将被定性为犯法,将有可能被坐牢!药企、医院、第3方服务机构,还敢造假吗?药企展开药品临床实验,价格会不会又得往上涨呢? 顺便1提 CFDA还计划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订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犯法的打击力度。 赛柏蓝了解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4年11月正式实行的1个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的8个条文中,只是提到生产、销售假药的各种处罚情况,但没有触及到对研发和临床造假这1行动的处罚认定。 按该司法解释,在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背法犯法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