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协助执行药品批准文号查封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05 10:57:52
医药网8月19日讯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协助履行通知书》((2012)通中执字第10—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履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剂,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我局对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意见履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