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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稿)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27 14:17:07

医药网10月8日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稿)》(见附件1、附件2),现公然征求意见。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和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请其他单位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意见的电子版反馈至邮箱:zhb-xbs@nifdc.org.cn。  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请参考《关于征求意见的说明》(附件3)。  联系人:黄伦亮  联系电话:010⑻8331432  附件: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稿)  2.《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稿)》编制说明  3.关于征求意见的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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