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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被判39年 6年前性侵偷拍事件轰动一时

发布时间:2017-03-23 09:52:57

李宗瑞被判39年 6年前性侵偷拍事件轰动一时

【视察者网综合】震惊1时的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有了最新进展。据台湾“中央社”报导,台湾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9名女子案,台“高等法院”更1审本日(7日)认定共8罪,判他合计39年2月徒刑,还可上诉。

李宗瑞被判39年 6年前性侵偷拍事件轰动一时
李宗瑞(资料图)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导,台湾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将2、310名女子扛回住处性侵并偷拍,其中5件在2015年定罪,合并履行刑20年。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份,台“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等法院更1审(视察者网注:台湾司法术语,涵义见文末)今天认定其伺机性交、强迫性交判其39年2月。李宗瑞今天未出庭听判。

2011年7月25日,1对姐妹花到台北市警局报案,指控李宗瑞迷奸,警方将他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检方讯后向法院声押,但台北地院认为罪证不足,李宗瑞无保释放。后来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爱光盘,检方拘提不到李宗瑞,发布通缉。当时藏匿李宗瑞的妇人陈美兰表示,因担心李宗瑞想不开,才会窝藏他。

李宗瑞在2012年8月23日到案后就遭羁押,台北地院认定有9名女子在酒后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伺机性交罪判处他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份判刑3年10月,得可易科罚金(视察者网注:易科罚金,是台湾刑法的1种处罚方式,即在法院判决以后,由于某种缘由不能入狱履行,就以罚金,劳役,训戒等方式代替刑罚的处罚方式)。2审认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刑度加总为有期徒刑79年7月,判刑30年。

李宗瑞不服判决上诉,台“最高法院”认为其性侵9名女子部份,有些当事人没经过诘问,有些审理超过起诉范围,还有认定有罪的犯法事实与录相光盘勘验结果不符,2015年10月22日撤消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其中1名被害人因怀孕,没法在高院指定的审判期日到庭,“最高法院”认为高院“没等她生产康复再传讯”,不公道。还有1名被害人在岛外未到庭。高院后定性侵5女应履行刑20年,其中偷拍部份应服刑3年2月。

2011年7月21日清晨,李宗瑞到Spark夜店,并邀约两女到云顶大楼。两女因不明缘由昏眩,李宗瑞将她们性侵。

另外,被害人中,1名女子2011年5月8日时还没有满18岁,不过李宗瑞“知不知她是少女?”牵涉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处罚问题,台“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未详细记载,发回更审。

视察者网注:

更1审,是台湾的1个司法术语。即驳回上诉人之上诉,判决亦因此而肯定。但第3审法院若认为上诉为有理由,会将案件发回第2审法院重新审理(即发回更审),第1次发回时,称之为更1审。同理,对更1审所作之判决,不服之当事人仍可上诉第3审法院,第3审法院若认为上诉有理,即再发回第2审法院,此时称之为更2审,以此类推,直到第3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之上诉,亦即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上诉时为止,判决始告肯定。

对发回更审之次数,法律并没有限制。因此有些案件,才会历经10数年还没有法定谳。第3审为法律审,仅针对第2审判决有没有背背法令为审理,因此其实不需开庭。有关事实及证据之调查,必须在第2审言词辩论终结条件出,到了第3审是不得再提出新事实或证据的。

来源:视察者网

【视察者网综合】震惊1时的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有了最新进展。据台湾“中央社”报导,台湾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9名女子案,台“高等法院”更1审本日(7日)认定共8罪,判他合计39年2月徒刑,还可上诉。

李宗瑞被判39年 6年前性侵偷拍事件轰动一时
李宗瑞(资料图)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导,台湾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将2、310名女子扛回住处性侵并偷拍,其中5件在2015年定罪,合并履行刑20年。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份,台“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等法院更1审(视察者网注:台湾司法术语,涵义见文末)今天认定其伺机性交、强迫性交判其39年2月。李宗瑞今天未出庭听判。

2011年7月25日,1对姐妹花到台北市警局报案,指控李宗瑞迷奸,警方将他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检方讯后向法院声押,但台北地院认为罪证不足,李宗瑞无保释放。后来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爱光盘,检方拘提不到李宗瑞,发布通缉。当时藏匿李宗瑞的妇人陈美兰表示,因担心李宗瑞想不开,才会窝藏他。

李宗瑞在2012年8月23日到案后就遭羁押,台北地院认定有9名女子在酒后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伺机性交罪判处他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份判刑3年10月,得可易科罚金(视察者网注:易科罚金,是台湾刑法的1种处罚方式,即在法院判决以后,由于某种缘由不能入狱履行,就以罚金,劳役,训戒等方式代替刑罚的处罚方式)。2审认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刑度加总为有期徒刑79年7月,判刑30年。

李宗瑞不服判决上诉,台“最高法院”认为其性侵9名女子部份,有些当事人没经过诘问,有些审理超过起诉范围,还有认定有罪的犯法事实与录相光盘勘验结果不符,2015年10月22日撤消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其中1名被害人因怀孕,没法在高院指定的审判期日到庭,“最高法院”认为高院“没等她生产康复再传讯”,不公道。还有1名被害人在岛外未到庭。高院后定性侵5女应履行刑20年,其中偷拍部份应服刑3年2月。

2011年7月21日清晨,李宗瑞到Spark夜店,并邀约两女到云顶大楼。两女因不明缘由昏眩,李宗瑞将她们性侵。

另外,被害人中,1名女子2011年5月8日时还没有满18岁,不过李宗瑞“知不知她是少女?”牵涉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处罚问题,台“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未详细记载,发回更审。

视察者网注:

更1审,是台湾的1个司法术语。即驳回上诉人之上诉,判决亦因此而肯定。但第3审法院若认为上诉为有理由,会将案件发回第2审法院重新审理(即发回更审),第1次发回时,称之为更1审。同理,对更1审所作之判决,不服之当事人仍可上诉第3审法院,第3审法院若认为上诉有理,即再发回第2审法院,此时称之为更2审,以此类推,直到第3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之上诉,亦即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上诉时为止,判决始告肯定。

对发回更审之次数,法律并没有限制。因此有些案件,才会历经10数年还没有法定谳。第3审为法律审,仅针对第2审判决有没有背背法令为审理,因此其实不需开庭。有关事实及证据之调查,必须在第2审言词辩论终结条件出,到了第3审是不得再提出新事实或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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