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称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只是暂停
发布时间:2017-01-12 17:21:07
3月24日,中国央行就发文暂停2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誉卡业务作出回应,称这些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央行指出,国内已陆续产生许多关于2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由于扫描2维码致使个人信息泄漏、账户...
3月24日,中国央行就发文暂停2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誉卡业务作出回应,称这些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央行指出,国内已陆续产生许多关于2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由于扫描2维码致使个人信息泄漏、账户资金被盗。在没有建立相干安全技术标准、统1业务规则和相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全面推行2维码支付可能引发多种风险难以想像。 “虚拟信誉卡”的发卡流程全程网络化,省略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突破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管理要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 同时,由于办卡流程没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办卡意愿,在目前个人身份信息非法买卖行动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冒名办卡风险,极易产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此前,央行发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稿)征求对第3方支付做出限制,其部份条款也被媒体表露,包括第3方支付转账、消费将被限制,比如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单笔转账不能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等。 这1条款引发业界争议,对此,央行指出,文内所提出的限额标准仅是综合斟酌最近几年来主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笔均交易和反洗钱要求等提出的初步意见,还未终究敲定。 央行同时强调,对互联网金融要予以适度监管,不宜管得过量过死,要为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继续保持全球领先地位。 以下是央行通过官方微博展现的文字实录: 问:央行13日发文暂停2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誉卡业务,请问这是出于何种斟酌? 答:2维码在制造业、物流业、零售业等领域早已得到广泛利用。最近几年来,国际国内对2维码技术在移动支付方面有所尝试和拓展,但整体上有关技术、业务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统1的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标准,存在1定风险隐患。 1是2维码生成机制和传输进程存在风险隐患;2是支付终真个安全性较难保障;3是2维码支付指令验证手段较为单1,安全性屏障不够。 有关国家中央银行、银行卡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出于风险顾虑,对2维码支付在金融领域的利用均较为谨慎,全球尚3月24日,中国央行就发文暂停2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誉卡业务作出回应,称这些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央行指出,国内已陆续产生许多关于2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由于扫描2维码致使个人信息泄漏、账户...未有在金融服务领域大范围利用的案例。 最近几年来,国内已陆续产生了许多关于2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由于扫描2维码致使个人信息泄漏、账户资金被盗。 在没有建立相干安全技术标准、统1的业务规则和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具有上亿用户的支付公司全面推行2维码支付可能引发的多种风险难以想像。 “虚拟信誉卡”的发卡流程全程网络化,省略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突破了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管理要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 同时,由于办卡流程没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办卡意愿,在目前个人身份信息非法买卖行动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冒名办卡风险,极易产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虚拟信誉卡”发行与实体信誉卡发行的监管标准不1致,必定引发发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央行对有关机构拟推出的上述两项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人民银即将会同包括上述有关支付机构在内的各方从技术安全、消费者保护、反洗钱、金融实名制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以安全为底线,支持有关支付机构在进1步完善业务流程和规则、保护支付资金安全、切实落实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等基础上,依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办相干业务,以保护支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支付重心不在额度而在风险 问: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不是就是终究成稿,终究版本什么时候出台? 答:此次针对网络支付业务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是央行与业界的共鸣,央行有关司局与业界已讨论互动了3年。目前对账户功能划分和实行额度管理也是属于进1步的共鸣,但在功能如何划分和具体额度设定方面仅业界的机构之间就有分歧,还需作进1步的沟通和论证。 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央行和1些支付机构之间进行“点对点”沟通的新近工作底稿。肯定地讲,这个办法的重心不在具体额度上,而是在业务及流程的各项风险控制上。 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即业界所讲的2号令,是经太长期互动才出台的。2号令中许多制度是在多方互动3月24日,中国央行就发文暂停2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誉卡业务作出回应,称这些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央行指出,国内已陆续产生许多关于2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由于扫描2维码致使个人信息泄漏、账户...中才敲定的。 举个例子,比如消费者在支付机构的预支款是不是计息的问题,支付机构认为不应计息,但由于事关公众利益,我们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果是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公众对是不是计息无明确要求,鉴于此,2号令对支付机构是不是应当向消费者预支款计息就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这样既增进支付机构的发展,又尊重金融消费者的选择和权益保护。 《征求意见稿》目前仅处于在央行职能司局与机构小范围讨论的阶段。文内所提出的限额标准仅是综合斟酌最近几年来主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笔均交易和反洗钱要求等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触及的重大问题,还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互联网金融是为大众服务的,我们认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与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沟通同等重要,乃至更加重要。央行在与支付机构达成共鸣的基础上,还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消费者认为账户功能和具体额度不公道,还要作相应的修正。 总之,网络支付管理办法1定会在监管部门、支付机构、消费者3方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在达成共鸣的基础上终究出台。 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理念不变 问:迄今为止央行已发放了250多张第3方支付牌照,显示出鼓励创新的理念,但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加码”又让1些人觉得央行正变得趋向守旧,央行是不是在“变脸”? 答:人民银行1直重视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各种金融创新,依照《国务院关于增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要求,引导市场机构优化产品创新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增进互联网金融延续、健康、稳步发展。 近期,人民银行正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108届3中全会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要求,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防范风险、强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鼓励创新是并行不悖的。 目前,互联网利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呈深度融会、相互增进的大趋势,互联网金融创新有益于发展普惠金融,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对3月24日,中国央行就发文暂停2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誉卡业务作出回应,称这些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央行指出,国内已陆续产生许多关于2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由于扫描2维码致使个人信息泄漏、账户...1些新的业务要留有视察期,冷静地分析总结,1切有益于服务实体经济和增进创业增长的金融创新均应遭到尊重和鼓励。 但必须苏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鼓励创新就要包容失误,但要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这需要坚持底线思惟,加强规范管理,增进以创新为动力的这1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在可延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守5大原则 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整体原则是甚么?怎样保证其健康发展? 答:人民银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整体要求进1步探索和完善监管,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1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公道掌控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主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弄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2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整体要求。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1切金融创新,均应有益于提高资源配置效力,有益于保护金融稳定,有益于稳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有益于央行对活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致使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本钱,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活动性转化,进而下降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 3是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表露和风险揭露,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许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4是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必定要求。把线下金融业务搬到线上的,必须遵照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3月24日,中国央行就发文暂停2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誉卡业务作出回应,称这些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央行指出,国内已陆续产生许多关于2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由于扫描2维码致使个人信息泄漏、账户...,必须遵照资本束缚。不允许存在提早支取存款或提早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公道的合同条款。任何竞争者均应遵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竞争方。 5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抓紧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构成统1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型机构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 基于以上5点斟酌,对互联网金融要予以适度监管,不宜管得过量过死,要为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继续保持全球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