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下午级本日清晨00:01分,全国股转系统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3)——召募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大范围制止对赌条款,包括:
1.反稀释条款被禁:制止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编者注:反稀释条款被禁)。
2. 强迫分红权被禁:制止强迫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3.最优权被禁: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干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4.不公道、不和程序的保护性条款被禁: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1票否决权,此项条款被制止。
5.清算优先权被禁:制止不符合相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6.兜底性制止条款:其他侵害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其中,反稀释条款、最优权和优先清算权,基本属于VC/PE签订SPA时的必要条款,该规定实行将对VC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附全国股转系统规定全文: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3)——召募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2016-08-08 全国股转系统
1、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召募资金管理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挂牌公司发行股票除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干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1)召募资金的使用
挂牌公司召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干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召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拜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拜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召募资金用处;暂时闲置的召募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实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表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活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挂牌公司应当避免召募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召募资金投资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
挂牌公司应当依照发行方案中表露的召募资金用处使用召募资金,改变召募资金用处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表露,并提交股东南大学会审议。
(2)召募资金的专户管理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召募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召募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表露要求。
挂牌公司召募资金应当寄存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召募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寄存非召募资金或用作其他用处;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寄存召募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3方监管协议,3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1并提交报备。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召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对,出具《公司召募资金寄存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表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1并表露;主办券商应当每一年就挂牌公司召募资金寄存及使用情况最少进行1次现场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在挂牌公司表露年度报告时1并表露。
(3)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表露要求
1.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表露本次发行召募资金的用处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召募资金用于补充活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活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活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进程。
(2)召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表露召募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态的影响。
(3)召募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召募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挂牌公司主业的相干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及延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召募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挂牌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表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挂牌公司发行股分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召募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前次召募资金金额、具体用处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召募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干性,召募资金金额是不是与挂牌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态相匹配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召募资金用处、公道性、必要性进行核对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召募资金用于其他用处的,应当明确表露召募资金用处、资金需求的测算进程及召募资金的投入安排。
2.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表露前次发行召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召募资金的具体用处、投入资金金额和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态的影响等。
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挂牌公司本次发行是不是符合召募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不是符合召募资金信息表露要求等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2、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事迹许诺及补偿、股分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答: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存在特殊条款的,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1)认购协议应当经过挂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南大学会审议通过。
(2)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当主体。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强迫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干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1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侵害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3)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完全表露认购协议中的特殊条款;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特殊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不包括“1行3会”监管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能否进行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干业务?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收购(包括发行股票构成收购)等业务,如触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在相干监管政策明确前,应当暂停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干业务。
收购人在收购挂牌公司时,如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中包括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收购人本身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应当许诺完成收购后不将其控制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注入挂牌公司。被收购的挂牌公司不得经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但以召募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购买或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干资产,在购买标的或投资对象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成为投资对象第1大股东的除外。
非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以所持有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干资产进行认购;召募资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如果其股东或子公司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应当许诺不以拆借等任何情势将召募资金提供给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使用。非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可以以召募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购买或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干资产,但在购买标的或投资对象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得成为投资对象的第1大股东。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股票发行应当满足《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等相干规定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