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3审稿第10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修正案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行者不得获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可以获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斟酌在本决定实施前的出资、获得公道回报的情况和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嘉奖,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干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收费方面,修正案第3108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本钱、市场需求等因素肯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理、由学校自主决定。
另外,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良办学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
在上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不得举行实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实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点、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依照办学本钱、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肯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点,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行。
朱之文指出,目前我们国家已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1所是营利性的,即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行后会有1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迫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行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遭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解释,非营利性和盈利性民办学校的界定标准在于,举行者出资举行民办学校是不是从办学活动中获得收益,办学的结余是不是全部用于继续办学,若学校终止,清偿债务以后的剩余财产是不是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多知网 徐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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