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保险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
发布时间:2017-03-02 20:27:54
“牵1发而动全身”,以其形容保险业的营改增,绝不为过。
9月23日—24日,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赵宇龙在上海召开的第17届中国精算年会上首度表露了保险业营改增的实行情况。 此前,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行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其中,营改增触及保险业的内容包括,对保险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除免税情形;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支付现金赔付相干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等。
如今,4个月的时间已过去,对营改增实行情况,赵宇龙表示,从长时间来看,实行营改增以后,可以理顺保险经营关系,提升经营效力,下降经营本钱;投保企业可以通过抵扣,下降保费实际负担水平,调动投保的积极性;从短时间来看,保险公司5—7月税负确切有所上升。
究其缘由,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是投资业务。营改增后,明确对持有至到期的公司债、企业债等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允许金融商品转让买卖价差年末出现负差时结转至下1年度。 2是承保业务。保险公司进项抵扣政策不明确,比如部份税务局不允许抵扣赔款支出的进项。 3是视同销售行动、应收未收保费等政策不明确致使公司税负上升。
“除此以外,行业面临的其他问题还包括:保险公司按月缴纳申报增值税,操作本钱太高,也可能会致使税负增加;部份征管政策不明确;营业税的遗留问题,如营业税退税、免税产品备案等。”赵宇龙在精算年会上如是称。
对此,1位保险资管人士深表认同。“在营业税下,1些保险公司参照银行对持有到期账户的金融债利息收入不纳税,后来乃至扩大到非金融债。但营改增后,非金融信誉债(持有到期类)的税负预计将提高5.7%。”
“还有1些相干政策尚处于模糊地带,如股票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证券投资基金和组合资管产品的分红收入;未上市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红利收入和转让价差;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债权计划等非保底型债权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前述人士如是称。
据赵宇龙介绍,目前,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正在通过量种渠道,积极调和财税部门,延续跟踪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并就普通年金、再保险、投资业务等政策与财税部门反复沟通。
基于上述情况,他建议,可以从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两个维度解决这1问题。
在税收政策上,1是建议企业债、公司债、债券投资计划等利息收入,采取“新老划断”方式,对营改增前发行的债券免征增值税,适当增加债券持有人抵扣项;2是建议金融商品买卖差价年末汇总出现的负差,平移营业税下的政策,允许负差结转到下1年度;3是建议明确“视同销售行动”的政策,给保险行业提供更具体的指点; 4是建议统1各地认识,明确赔款等进项抵扣政策;5是建议增值税下延续相干政策,如应收未收保费营业税下可以抵减。
对此,人保资产宏观与战略研究所研究员魏瑄对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指出,“营改增对大类资产相对价值影响有限,但是在细分资产内部需要利用政策要求进行1定调剂,采取‘新老划段’方式,可以进1步减少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的冲击,予以缓冲。”在税收征管环节,赵宇龙认为,在纳税频率上,建议允许保险公司按季申报纳税;完善相干征管政策,建议对金融业不要求“3流合1”(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是同1受票方),“明确共保业务发票开具等政策;解决营业税遗留问题,加快营业税退税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