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7-01-23 02:04: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不超过万分之1点6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为保费基数乘以存款保险费率,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誉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