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7-11-02 10:18:43
“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这是每位劳动者最朴实的欲望。但是,去年年末,1场突如其来的灾祸摧毁了农民工朱学仁的幸福生活。当时,他在长春市吉源建设团体劳务有限公司做力工,在施工进程中不慎跌倒在消防水池里,右眼眼眶和右脸骨折。公司及时派人将他送到医院救治。
就在朱学仁由于受伤不能打工赚钱,对生活失去信心的时候,公司帮他进行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申请,最后他取得了1次性伤残补助金、1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有企业给的1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8万多元工伤保险补偿。
其实朱学仁不知道的是,他受伤之前,我省4部门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1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行意见》,吉源公司已依照规定在项目开工前,依照工程总造价的0.85‰为项目部213名工人参加了工伤保险。今年,更是规定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单位不提交建设项目参保证明的,也不允许开工建设。
吉源公司总经理杨晓东说,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企业不但在事故中减少损失,还为劳动者提供保障,政府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缩短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时间。
最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加,为保护工伤职工权益,我省作出了系列特点化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我省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肯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对屡次产生工伤的职工,国家规定按最高级别享受1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省对屡次产生工伤的职工,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1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1次工伤增加20%。
为保证受伤职工不因救治费用问题影响伤害救治,我省规定,因工遭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取得工伤认定结论前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保障了职工不会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医疗救治。职工医治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各自承当50%医疗费用。
企业负责人表示,他们认为参加工伤保险后,没有了后顾之忧,职工干活心里踏实,干活积极,企业也有了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