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部门发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
发布时间:2017-01-30 10:17:29
医药网9月23日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共同达成合作备忘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展开联合惩戒,这对加快推动食品药品领域信誉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合作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动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装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干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根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为1项或多项措施:1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平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最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履行情况进行1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2是在1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3是责令企业定期展开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约请第3方进行检查评价;4是对严重失信者违背相干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体现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申请食粮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政府供应土地、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誉卡、股票发行审核、申请办理通关业务、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税收管理、新的科技扶持项目、新网站开办等方面,或从严审核,或不予支持,或加以限制,或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历,或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合作备忘录明确,对刊播背法广告的刊播者要依法加强管理。 联合惩戒的实行方式,1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誉信息同享平台、地方信誉信息同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干名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和“信誉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相干部门收到相干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行惩戒。2是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干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行情况在全国信誉信息同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3是触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干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依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合作备忘录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干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干部门。对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消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干部门应及时停止实行惩戒措施。 合作备忘录的出台,进1步推动了政府部门之间信誉信息同享交换和整合利用,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使失信者“1处失信,处处受制”,强化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协力。 附件>>>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展开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108大和108届3中、4中、5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取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指点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计划纲领(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动食品药品领域信誉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宣扬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展开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1、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动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装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2、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根据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根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平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最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履行情况进行1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1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展开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约请第3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背相干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干法律法规。 (2)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下降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然发行公司债券。 3、在申请食粮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根据。 4、在1定期限内依法制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获得政府供应土地。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誉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公然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9、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负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历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干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0、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负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2、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依照规定下调企业信誉等级。 13、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14、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15、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动计入科研信誉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16、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17、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干许可的重要参考。对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背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也许可。 18、调和相干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9、按程序及时撤消相干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历。 3、联合惩戒的实行方式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誉信息同享平台、地方信誉信息同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干名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和“信誉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相干部门收到相干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行惩戒。 (2)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干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行情况在全国信誉信息同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 (3)触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干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依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4、信誉惩戒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干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干部门。对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消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干部门应及时停止实行惩戒措施。 5、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