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修订肾衰宁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27 12:17:06
医药网10月8日讯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1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肾衰宁制剂说明书警示语、【不良反应】、【忌讳】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以下: 1、所有肾衰宁制剂生产企业均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肾衰宁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6年10月28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触及药品标签的,应当1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1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各肾衰宁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产生机制展开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肾衰宁制剂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扬培训,指点医师公道用药。 2、临床医师应当仔细浏览肾衰宁制剂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3、肾衰宁制剂为处方药,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浏览肾衰宁制剂说明书的新修订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肾衰宁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肾衰宁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1、警示语应包括: 本品含半夏(制)/法半夏(应根据实际处方填写) 2、【不良反应】项应包括: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胀、大便次数增加、皮疹、瘙痒等。有头晕、乏力、心悸等个案报告。 3、【忌讳】项应包括: 孕妇禁用;有出血偏向者禁用。 4、【注意事项】项应包括: 1.服药后大便次数超过4次者需减量服用,并请咨询医生/药师。 2.小儿必须在成人监护下服用或遵医嘱。 3.以下情况患者慎用:脾胃虚寒、服药前大便次数超过4次、高钾血症、哺乳期及月经期妇女。 4.由于处方中含半夏,根据中医109畏108反,慎与乌头碱类药物适用或遵医嘱。 5.不建议与其他含大黄制剂同用。 6.药品保存时应避免高温、阳光直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