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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修改GSP附录文件5项内容

发布时间:2017-01-13 10:43:13

医药网12月30日讯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贮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的公告》(2013年第38号)做出以下修改:  1、将“附录2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第1条修改成:“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进程,并符合药品追溯的实行条件。”  2、将“附录3 温湿度自动监测”第3条修改成:“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测定值应当依照《规范》第8103条的有关规定设定。  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种别等。”  3、将“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第7条修改成:“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装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2)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贮存温度要求;  (3)设置特殊管理的药品专用待验区域,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4)保持验收设施装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4、删除“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第108条。  5、将“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第109条修改成:“企业依照《规范》的相干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拜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像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根据上述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冷藏、冷冻药品的贮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作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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