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结合本市户籍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2003年8月7日起诞生的婴儿,如果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其监护人可以从8月14日起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要求随父登记的,可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而此前本市新生儿户口登记的规定是,监护人只能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诞生登记。
2003年8月7日以后诞生的婴儿,如果父、母亲有1方是北京市户口,其监护人打算为婴儿办理北京户口时应持的证件、证明包括: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态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诞生医院签发的诞生医学证明或诞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
(4)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诞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