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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险进入地方立法

发布时间:2017-03-12 17:36:25

日前,浙江保监局应用商业保险机制,服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成功推动火灾公众责任强迫保险进入地方立法。  火灾公众责任险进入地方立法  浙江省第10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09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7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消防条例》第310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文娱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贮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肯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态,作为肯定和调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根据之1。

  据了解,新颁布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共8章64条,主要内容包括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宣扬教育培训、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济、监督检查等。

  浙江保监局相干负责人表示,下1步,将以贯彻落实“新国10条”和“省10条”为抓手,加强与省公安厅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构成多部门共促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良好局面,加快推开工作落地,进1步发挥保险业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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