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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发起人持股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布时间:2017-03-09 08:35:22

⊙记者 卢晓平 刘武 ○编辑 枫林

  昨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然征求意见。相对2008年保监会通知印发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与时俱进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险企发起人持股一年内不得转让  同时,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提供借款、担保等情势的财务资助。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保监会要求,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承当以下义务包括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而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主要股东应支持公司改良偿付能力;持有公司百分之5以上股分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新设立了独立董事1节。明确,单独或联合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之3以上股分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南大学会提名,但每股东只能提名1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期届满可以连任,连续任职期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1届任职内未亲身出席董事会议次数达5次以上的,不得连任。

  对独立董事,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对公司股东南大学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特别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南大学会发表意见: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依照新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3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以下行动: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誉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誉保险相干的信誉担保;海事担保。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也给出股东退出的条件。即,如果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点。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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