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资质界定标准更详细
具体而言,《办法》(修订版,下同)将保险公司的股东分为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3大类,并对这3类股东资质和持股比例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办法》规定,投资者从证券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且持股比例到达1定标准的,应报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监会不予许可的,应在50个交易日内转出,如遇股票停牌,则应在10个交易日内转出。
《办法》明确,同1投资者只能成为两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不能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但对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则不予限制。若投资者为保险公司,则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另外,投资者不得拜托他人或接受他人拜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办法》对股东的资金来源作出详细的规定,要求投资者应以货币资金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针对货币资金的来源,《办法》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得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得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得的资金来获得股权。
险资举牌:
对险资股权投资要求更严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撰文表示,近期1些保险公司的投资行动已偏离“保险资金要应用于服务主业”这个原则,保险资金已成为大股东的“1致行动人”,并被盲目投资到1些绝不相干的行业,完全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成了真实的“险”资。
对此,保监会资金应用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1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拟对险资及1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动实行严厉监管。其中,险资及“1致行动人”的股权投资行动被分为1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两大类。
华泰证券发表研报指出,此次的监管政策旨在针对保险资金的盲目投资,引导保险资金遵照稳健的投资理念,摒除某些股东将保险作为投融资工具的行动。保险经营“保”字为先,其资金具有长时间性、保障性的特点,在现今低利率的环境下更要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审慎对待。
该券商还表示,此次监管政策主要针对中小险企的激进扩大与投资现象,而大型险企投资稳健,重视产业整合和综合金融发展,其实不会受该项政策太大影响。相反,大型险企实力雄厚,自有资金充足、投资审慎,更能在规范市场中发挥优势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