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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穗网约车涉险PK:广州仅要求提供保险材料

发布时间:2017-03-01 19:27:26

导读

  王和坦言:“从认识程度上看,各地新规存在明显差距。”例如,上海新规中明确将保险监管部门列为“管理部门”;深圳新规则将“运营车辆未依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3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干保险”纳入“法律责任”;广州新规只是在报备资料中要求提供“车辆保险购买情况”。  京沪穗网约车涉险PK:广州仅要求提供保险材料  “北上广深”等地网约车新规落地,1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对这1新兴业态发展趋势的关注,其中颇受关注的网约车保险问题亦随之浮出水面。

  根据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梳理,保险内容均被纳入各地新规中,这与最近几年来保险行业,特别是保监会不断强化保险意识普及,推动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不无关系。不过,各地新规对保险的描写,折射出认知程度、管理专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存在1定差异。

  对此,人保财险履行董事、副总裁王和在10月9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专访时表示:“有关部门对网约车的风险认识存在差异,风险管理水平各有不同,对利用保险展开风险管理的意识仍显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应当从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的视角,充分发挥本身专业化风险管理的技术、资源和能力,协助相干部门更好地完善管理制度,特别是利用保险承接网约车的风险职能。”

  广州仅要求提供相干保险材料

  王和坦言:“从认识程度上看,各地新规存在明显差距。”例如,上海新规中明确将保险监管部门列为“管理部门”;深圳新规则将“运营车辆未依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3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干保险”纳入“法律责任”;广州新规只是在报备资料中要求提供“车辆保险购买情况”。

  “在应用保险手段对网约车进行管理方面,各地的专业化程度存在较大不同。”比如,北京新规将“网约车”界定为“营运客车类”,并且要求依照这1风险种别进行管理;上海新规要求依照“营业性”投保相干保险。再如,北京新规不但要求办理相干保险,并且提出“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具体要求,确保制度的专业性与可操作性;上海新规要求从事“网约车”平台业务的企业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各地网约车新规体现出不同的管理水平。”北京新规明确将管理对象分为平台、驾驶员和车3个维度,根据不同主体的性质,肯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规定,如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当以下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并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差异化的归责原则;上海新规明确要求“网约车运营服务中产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当先行赔付责任”,强化了消费者利益保护,并且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括“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很多财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表示,网约车触及的保险问题对平台公司、车主和乘客各有不同,新规应当具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干内容。

  目前从保险的视角看,北京、上海新规更加专业、细致,广州相对粗犷,基本没有针对保险的专门规定,仅是要求提供相干保险材料,未来有待进1步完善。

  开发网约车保险产品

  网约车作为1种新兴业态,必将为行政管理和保险经营带来新挑战和新需求,保险业不但需要从本身经营和发展的角度看问题,更应当“跳出保险看保险”,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

  王和建议:“作为1种新业态,新规已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因此,保险业需要顺应和适应这1现状,将其纳入经营范围,但需注意其中潜伏的风险,特别是私家车挂靠问题,它既有别于家庭自用车,也不同于普通的出租车,是1种新的风险种别,需要相应的经营管理。”

  其中,“平台公司无疑是网约车发展的重要环节和主要矛盾,在强化‘先行赔付’和‘无错误责任’的基础上,应当通过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确保风险分散和责任落实;从事网约业务的车辆,面临使用性质变化问题,其车损险和商业3者险,也需要进行相应调剂;从事网约车的个人面临1定的职业风险,可以通过专门的职业责任保险进行分散。因此,应当尽快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将新规的相干规定纳入条款,以配合和强化相干管理制度落地。”

  固然,新规也为保险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可能。对此,王和举例说明,“如各地新规均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作为刚性要求,这无疑为车联网保险(UBI)业务提供了重要基础,而建立驾驶员的信誉管理体系也均被纳入新规,为丰富定价‘从人因素’提供了可能,也为控制风险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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