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月起 挂靠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7-11-15 10:19:00
告知每个深圳人!最新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对基金骗保行动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要移送公安,严重的要入刑!
社保对深漂的人来讲有多重要,你造吗?!
买房、买车、港澳通行证、看医生、孩子读书...统统都需要社保!1个月都不能断!上班的可让公司缴,个人只能“挂靠”。
社保服务机构骗保 最高罚5倍
《条例》第109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或“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致使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或“违背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和“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欺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帮助他人欺骗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医院、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这些骗保行动,不但要退回欺骗的社会保险金,还将被最高处以5倍罚款,乃至暂停或消除服务协议,相干责任人也要被撤消执业资历。
另外,社保服务机构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背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医治、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没必要要的支出等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动也被《条例》明文制止。
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要移送公安
【相干条款】
《条例》第210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照实申报并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动:
(1)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情势拒不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2)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捏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得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历;
(3)捏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欺骗社会保险待遇;
(4)违背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欺骗社会保险待遇;
(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单位欺骗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动。
《条例》第3108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讹诈犯法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讹诈、捏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欺骗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欺骗公私财物行动。
欠缴、“骗保”记入信誉档案
《条例》明确辨别以讹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欺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讹诈、捏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都要承当法律责任!自7月1日起,上述行动1旦被发现,不但业务办不成,还将面临被记入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相干条款】
《条例》第6101条规定,以讹诈、捏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讹诈、捏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其他手段欺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欺骗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欺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