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网讯:2014年两会期间,关于环保提案占比最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新环境保护法“今年推出的几率较大”。颇受关注的环保法修订草案下周将进行4审。记者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4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扩围至地市级环保社团。
此前,对公共环境权益遭到侵害,谁有资历提起诉讼1直很有争议。
地市级环保社团或有主体资历
自2012年8月至今,新环保法草案已历经3次审议。4月21日至24日,10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环保法修订草案4审。根据现行立法法,法律修改草案1般常常委会3次审议后表决,但争议的存在让环保法修订草案进入4审。其中最大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历之争。
记者从上述权威人士处得知,相比3审稿,4审稿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历范围,“地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就能够提起公益诉讼”,“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信誉良好”两个条件则保持不变。
3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与之相比,4审稿将“全国性社会组织”扩大至“社会团体”,另外,将门坎从“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下降为“地市级民政部门登记”。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饱受争议
1位环保人士流露:环保部1直鼓励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历,但经过部门博弈,最后在2审稿、3审稿中都对公益诉讼进行限制。
2011年,环保法正式进入修订计划,环保部提交的建议稿提出,“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民间环保组织是主体之1。
但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时,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条款并未出现。
2013年6月,环保法草案2审。“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回归,主体却变成“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随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的呼声骤起。
2013年10月,“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出现在环保法修订草案3审稿中。有专家乃至直言:“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来说,3审稿比2审稿收得更紧”。
上述人士表示,2审稿“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地方省级联合会”,是因误解环保联合会职能,以为类似消协。他还流露:环保部统计过,依照3审稿的要求,民政部登记的全国环保组织就24家,刨去植树造林等不相干的,剩下的就是环保部下属的,如环保基金会等,但只有环保联合会会去提起诉讼。
草根环保组织或仍被排除在外
虽然4审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相比3审稿扩大,但上述权威人士仍建议:用“社会组织”代替“社会团体”,“这样范围更宽泛1些”。
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资料,社会组织分为3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是其中的1类。由“全国性社会组织”转为“社会团体”,将地市级环保组织纳入主体资历范围的同时,也提高了“门坎”。
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社会团体”的概念排除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很多草根环保组织可能仍被排除在外。其实民间环保组织也增进了企业积极参入环保展会等活动的作用,更新环保装备。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的环保社会团体主要以官办为主,民间环保组织很少能登记为“社会团体”。
马勇说:“注册成为社团审批比较严,需要挂靠机关才能成立。目前,全国1级社团,需要在民政部登记以外,找部级的机关挂靠,而在地方层面,环保社团也需要在本级民政部门登记后,挂靠地方机关。”他表示,现有的民间环保组织仍主要以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情势存在。
环保背景知识: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背法行动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行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干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干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