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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作为突破口 天津提升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

发布时间:2017-03-06 10:27:29

【导读】:中国环保网讯:近日,江苏省政府官网对外发布消息称,长3角区域立法协作正事宜,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有望成为沪苏浙皖首个立法协作项目。据了解,2014年3月,上海和江苏两地人大和政府相干部门,已就区域立法协作进行了交换和商量,同时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作为突破口。江苏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作为突破口 天津提升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

中国环保网讯:近日,江苏省政府官网对外发布消息称,长3角区域立法协作正事宜,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有望成为沪苏浙皖首个立法协作项目。据了解,2014年3月,上海和江苏两地人大和政府相干部门,已就区域立法协作进行了交换和商量,同时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作为突破口。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7条专门就“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提出了1系列具体要求,第8条规定“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兼顾区域环境治理”。

我国地方立法协作早有先例。2006年辽宁、黑龙江、吉林3省签署《东北3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明确将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3种协作方式,此举首创了全国省际间立法协作的先河。

2007年9月,长3角两省1市便已签署了《苏浙沪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记要》,明确了通过立法统1,调和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指针。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曾表示,与两省1市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巨大进展相比,立法的调和工作还显得相当滞后,长3角需建立调和统1的立法计划,增强对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综合管理和治理的任务,增进“法治长3角”的推动。推动环保展会的举行。目前,长3角各地之间达成的主要是行政协议,缺少地方立法协作协议。

据悉,沪苏浙皖区域立法协作模式主要有3种:

1是协商互补型,3省1市共同协商肯定1个示范性条款文本作为协作基础,终究构成若干个不同版本的地方立法文本,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

2是疏松模式,3省1市共同议定1个立法主题,在确保立法精神1致的条件下,对各地具体的立法选项、调剂对象、调剂手段均不作统1要求;

3是联合立法模式,在国家立法机关领导下,共同起草法律草案文本,按国家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长时间以来,区域立法协作的必要性、可规范性和适合的立法项目等立法条件上的缺失让相干领域的探索难度很大,但大气防治是1项跨区域的系统工程,从大气污染入手展开立法协作较为可行,再加上长3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已启动,各地纷纭出台实行细则,区域协作规范性文件较容易上升为立法的内容,因此立法难度相对较小。

津提升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

近日,天津市相干部门发布《2014年天津市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今年本市将加强推动建设环境空气质量活动监测体系、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3大体系,提升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

根据《要点》,本市2014年将加强推荐建设环境空气质量活动监测体系、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3大体系。

为提升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全市将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进行优化,展开特殊污染物项目监测,升级、改造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安全保障系统,加强国控市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深入展开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确保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力、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分别到达75%、80%和95%以上。

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信息传输和同享,支持环境执法及总量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

另外,本市今年还将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然力度,全面推动水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等触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信息公然。

各区县要建立污染源监测结果发布方案,制定污染源信息公然方案,在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按规定和要求发布。同时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上半年按要求完成我市区县监测站到达东部地区3级站建设标准,年底前完成国家对全市监测站整体达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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