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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环保宣传和加强公民环保意识规定 6月5日拟为全国环境日

发布时间:2017-03-02 11:24:52

【导读】:中国环保网讯:2014年4月22月是第4105个世界地球日。在21日,10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4审稿)和预算法修正案草案(3审稿),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亦同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环保宣传和加强公民环保意识规定 6月5日拟为全国环境日

中国环保网讯:2014年4月22月是第4105个世界地球日。在21日,10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4审稿)和预算法修正案草案(3审稿),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亦同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旨在加强航道建设和保护的航道法草案则是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被形容为“210年磨1剑”,此前已历经两年3审,并将“修正案草案”改成“修订草案”。

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修订草案4审稿充实了,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的相干规定,新增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完善了关于行政强迫措施、区域限批制度的规定,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环境背法行动的处罚力度,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推动环保宣教活动的举行,如环保展会等活动。

公益诉讼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大幅扩军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中遭到较多关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2审稿规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扩大到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干社会组织。

在征求意见进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进1步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3审稿中,公益诉讼主体由2审时限定的环保联合会组织调剂成“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4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范围扩大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信誉良好”两个条件保持不变。

解读

符合条件者最少上百家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展开8起环境公益诉讼,均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合适”为由未予立案。对4审稿对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马勇表示,环境保护不是1己私利的问题,它触及公共利益,所以有更多的组织进入到这个诉讼主体范围内,是大家乐于见到的。他表示,诉讼主体范围扩大后,最少上百家公益组织被纳入进来。

马勇表示,环保法对公益诉讼主体有了这样1个规定,可以作为1个根据,但是这个法律规定相对来说不是很明晰。由于,紧跟在“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面,还有两个规定,1个是“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另外1个是“信誉良好”。而如何去评判某个环保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5年以上,需要有标准。是以注册时间为准?还是以它正式进入环境公益为准?这个需要细化。另外,第2个方面“信誉良好”,作甚信誉良好,也没有标准。

马勇表示,依照我们国家的惯例,这些问题可能会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司法解释。马勇说,通俗地讲,环境保护法是要解决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但是它不能解决怎样去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遵守甚么程序的问题。这后面还需要相干配套措施。

背景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之争

2011年,环境保护法正式进入修订计划,环保部提交的建议稿提出,“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民间环保组织是主体之1。但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时,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条款并未出现。

2013年6月,草案2审,“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回归,主体却变成“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随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备受指责。

2013年10月,“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出现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3审稿中。有专家直言:“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来说,3审稿比2审稿收得更紧。”

环保部统计过,依照3审稿的要求,民政部登记的全国环保组织就24家,刨去植树造林等不相干的,剩下的就是环保部下属的,不过10余家。

制裁措施

地方法规可定按日计罚行动

成心见提出,应进1步加大对环境背法行动的处罚力度,解决背法本钱低的问题,1些地方还建议,环境保护法应当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以有效制裁环境背法行动。

修订草案就此明确,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本钱、背法行动酿成的直接损失或背法所得等因素肯定的规定履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背法行动的种类。

解读

环境背法本钱不及危害2%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曾撰文指出,“遵法本钱高、背法本钱低”是长时间困扰环境保护执法的1个大问题,也是环境背法行动拒不改正、环境背法案件频发、背法企业屡罚屡犯的1个主要缘由。在环境保护立法中明确“按日计罚”制度,对延续性环境背法行动按日连续处以罚款,将会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回避监测等“伤天害人”行动给予重拳打击,切实改变环境背法本钱低的局面,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据统计,我国环境背法本钱平均不及环境治理本钱的10%,更不及环境危害代价的2%。“遵法本钱高,背法本钱低”,客观上“鼓励”了背法者的侥幸心,“打击”了遵法者的积极性,企业常常只需偷排1两天,“省”下来的治污费用就会远远超过其因背法行动而承当的处罚。遵法本钱数倍、数10倍地高于背法本钱,也使得遵法企业生产本钱偏高,在市场竞争中“吃亏”。由于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定罚款方式单1、数额较低,低额的1次性处罚难以纠正延续性环境背法行动,更不足以震慑、遏制、制裁环境背法行动。

执法监督

环境背法严重者可拘留

修订草案完善行政强迫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装备。

有些常委会成员向环保部提出,目前在环境执法1线的主要是地方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这些机构是事业单位,法律上没有明确其执法权限,致使实践中执法不力,建议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拜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草案还增加规定,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背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背法者名单,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背法行动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装备和防治污染设施保护、运营机构规定承当连带责任。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给环保部门及其监察部门更多的权限,大家都没成心见,公众希望看到他们更有气力,“面对‘苍蝇’,环保部门可能有能力去处理,但是对那些真实的‘老虎’,单凭环保部门恐怕还很难去触碰。”马军说,真正造成大的环境问题的,正是各种各样的“老虎”,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社会各界协助环保部门去克服这些障碍,而不能说“我给了你更多权限,这些事就你自己去干吧”。

马军表示,民众觉得环保部门执法不够“给力”,背后常常有很多难言之隐和掣肘。“在这方面,可能还是要寄希望于全部大的体系的变革,1个是加强他们的气力;1个是通过诉讼,乃至把环保部门也告上法庭,强迫他们去履行,去突破这类掣肘和阻碍。”

雾霾治理

重点区域实行统1标准

最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影响区域广、延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基于社会各界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的关注度和呼声愈来愈高,草案4审稿对此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背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和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1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1标准。

2是国家增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遭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另外,4审的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规定,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环保意识

6月5日拟设环境日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环境保护宣扬和增强公民环保意识的规定,在总则中规定公民应当进行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实行环境保护义务,并将联合国大会肯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规定每一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另外草案还新增规定,公民应当遵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行环境保护措施,依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放置,减少平常生活对环境酿成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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