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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公益诉讼主体扩大至社会组织

发布时间:2017-02-27 14:21:35

【导读】:中国环保网讯:昨日(4月24日),10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以高票同意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环保法实行25年来的首度大修,同时也是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符合诉讼资历的公益诉讼主体,已从最初方案的1两家,扩大至超过300余家。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公益诉讼主体扩大至社会组织

中国环保网讯:昨日(4月24日),10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以高票同意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环保法实行25年来的首度大修,同时也是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符合诉讼资历的公益诉讼主体,已从最初方案的1两家,扩大至超过300余家。

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扬,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迫措施;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相干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背法责任等102个方面。

对众多环保公益组织而言,上述消息犹如1针“强心剂”。多位业内专家介绍,条件成熟后也许会逐渐放开个人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去年上亿索赔零受理的为难,修订后的环保法放开了社会组织的诉讼权,新法实行后环保公益诉讼将会迎来1个“井喷期”。

为难

去年公益诉讼索赔额上亿零受理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是指为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遭到或可能遭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社会,诉讼本钱应当由社会承当。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由于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像兰州水污染事件这样的公益诉讼能否顺利实行,前景其实不乐观。值得注意的是,4月14日5位兰州居民曾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团体公司提起诉讼。但兰州市中院谢绝了这1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知记者,目前的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污染企业根本起不到相应的束缚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却不1样,高额的索赔实际上是给污染企业1记“猛拳”,大大提高了其污染本钱,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这也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方法。

犹如“镜中花”1样,目前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却遭受“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正式实行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根据该法在去年共展开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未予立案。

“除对中石油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气厂非法排污行动6075万元赔偿的民事起诉外,我们还启动了触及山东潍坊、山西、河南、海南等多个省分污染企业的公益诉讼,总索偿金额达亿元。”马勇告知记者,相比较行政罚款而言,公益诉讼的金额对环境污染企业来讲是1笔不小的负担,本来可以在1定程度上起到增加企业环境背法本钱的目的,但使人感到意外和不解的是,本来对环境公益诉讼持开放态度的部份环保法庭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也开始谢绝受理公益诉讼。

令他耽忧的是,诉讼不畅,实际上是对企业的污染问题的变相纵容,1些环境污染企业并没有真正遭到威慑,反而还会变本加厉地继续污染环境“我们诉讼的海南1家名叫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的企业,他们非法排污直接污染了我国红树林保护区,景象触目惊心,这样的环境背法问题,我们却只能单靠停产和少额的罚款,1旦监管风头过了,企业极可能再东山再起,这样能弥补对环境的伤害吗?”他说。

在马军在内的多位环保专家看来,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导致许多环境行政背法现象得不到有效地社会监督和法律束缚,公民的环境保护、维权意识已唤醒,希望能构成1种自下而上的协力,推动环保。

开闸

环保新法为公益诉讼注入“强心剂”

记者得悉,终究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第5108条规定,公益诉讼的符合条件扩大为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背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攫取经济利益”。

1般而言,法律修改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后表决,而作为25年来首次修改的环保法则经历4次审议,延续近3年时间,两次公然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1波3折的背后,争辩的难点正是公益诉讼主体范围。”1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记者得悉到,此前2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主体过窄引发争议。到2013年的3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大到“全国性社会组织”,但众多草根民间组织被排除在诉讼主体以外,令大众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历过窄的争议延续发酵。

中华环保联合会权威人士告知记者,24日通过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包括环保联合会和其他环保公益组织而言,无疑是1个好消息,这意味着1直没法推动的环境公益诉讼,将会出现新的高潮。

他对记者说,依照惯例,1旦肯定要进行公益诉讼,会首先肯定责任主体,并且对事件、和环境和公民的利益侵害进行评估,并提出索赔金额,如果胜诉后,被告的污染企业将会支付相应罚款,用来作为环境修复和受侵害民众赔偿。

他称“我们正在追踪兰州水污染事件,包括责任的认定和1些证据搜集。”记者了解到,目前协会正在评估兰州水污染事件,如果条件成熟,不排除后期会启动公益诉讼。

“最初方案诉讼主体只有1两家,依照新修订的环保法划定的范围,现在基本符合条件将超过300余家。”1位环保专家向记者介绍,随着诉讼主体条件的进1步放宽,像兰州水污染等环境事件,将会有更多的环保组织启动环境诉讼来保护公众权益,让企业为环境背法行动付出更高额的本钱。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背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加大信息公然等方面有重要突破。

展望

公益诉讼迎“井喷”个人诉讼或逐渐开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环保法,或成为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1部专业领域行政法。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方面,先放开社会组织,条件成熟后也许会逐渐放开个人诉讼。他认为,过去虽然1些环保组织也会对污染事件提起诉讼,但由于没法可依,所以都没有得到受理。现在放开诉讼权以后,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肯定会出现1个“井喷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对记者表示,我国公益诉讼是1项新制度,之所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划线,实际上也是鉴戒了国际惯例。由于公益诉讼的功能和作用首先是监督环境背法行动,另外还有1定的救济功能。同时由于专业性比较强,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习,要具有1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不攫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常纪文对记者说,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意味着传统的政府1家说了算的局面将得到改变,政府不履职、公众没办法的局面将改变。由于提起公益诉讼,就要由法院通过司法监督来监督政府,也就是说,过去的政府行政气力为所欲为、不履行法律、消极怠责的局面将会改变。

在他看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保公益诉讼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这次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是公道的,由于如果现阶段放开个人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就会造成诉讼数量过量,法院受理不过来。另外一方面,个人公益诉讼还有举证困难的问题。1般来讲,起诉时,原告需要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害和受害的程度,但是如果被告予以否认或提出异议,就需要原告拿出监测结果予以反驳。而原告的监测结果因缺少财力和技术的支持,1般很难取得。

常纪文说,“环保组织有专业能力,也有经济基础,现阶段先给予他们起诉权,对法院的工作量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压力。”他告知记者,目前符合修订后环境保护法第5108条规定条件的环保组织,全国只有300多家,待到这些组织开始行使起诉权,能对地方政府和相干企业起到规范作用,1段时间以后再放开个人公益诉讼权,是比较稳妥有序的

背景:

现行的环保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通过。2011年,环保法的修订被列入101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正、修订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其间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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