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网讯:日前,河北柏乡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对背法排污企业查处中,环境监察中队长和环境监察大队长因言语不和拳脚相加。昨日上午,柏乡县委宣扬部副部长张宝印对记者表示,4日,县纪委已对两环保执法人员做出了处罚决定,将在今天内向媒体通报。
柏乡县纪委建议:该县环保局撤消酒后执法的郭征华、吴会波2人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职务;撤消陈玉申的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3人并调离执法岗位。各打510大板,貌似10分严厉又10分公道,但是,对官员之间的互殴之深层缘由,公众及网友依然存疑。
而存疑的关键问题,其1是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官员之间有没有在执法对象眼前互殴的充分动因?其2是从属官员有没有在执法现场对其上级动手殴打的动因?其3是动手互殴的官员之间,如果根本不存在充当排污企业利益保护伞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有没有互殴的激化因素?
执法的程序性与严肃性告知人们,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条件下,执法者首先应当统1行动,统1步调,用同1个法律程序与法律文件去履行法律,否则那就不叫执法。
但是,在执法对象亦即排污企业内打斗,明显最少互殴中的1方存在疏忽法律与疏忽执法程序的现象。其动手打人的缘由只有1种可能,即禁止正在执法的1方而保护排污企业的被执法与被暴光。
执法的现场场合,一样需要执法者法律程序同步,法律根据同步,而不是在执法现场使用相互矛盾的两条或两种法律。那末,其动手互殴的缘由,不是使用法律条文的冲突,也不是言语不和,而是另有充当保护伞的深层动因。
第3,如果是正常的工作意见分歧,或是其他成因的分歧,互殴官员之间完全可以在事前或事后作相互的意见沟通,断不至于产生:看到环保监察大队长陈玉申进入被举报企业执法,中队长郭征华不顾同事阻止追了上去,产生争吵后对陈玉申实行拳打脚踢。郭的直接目的是阻止陈的执法行动,而非其他事前的意见分歧之类缘由。那末,其阻止大队长陈玉申执法的目的,值得纪检部门作进1步的真相追究。
另据媒体报导:该县问责结果显示,吴会波对分管片内企业监管不力,郭征华殴打同事。那末,排污企业与片管吴会波和非直接片管官员郭某之间,又存在着可能的更加复杂的关系。否则也就不存在郭某代吴某打抱不平的可能性。
环保官员互殴事件的起因是,有媒体发现柏乡县君和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烟囱外排黑烟现象,向环保局举报,而事后该县纪委证明,企业存在污水渗坑,未做到无害化处理。不管是烟囱排黑烟还是渗坑排污水,都是1种国法不容许的背法行动。
在庄严法律与排污企业之间,公众不但需要1根透明的烟囱,让人们看到其中究竟哪些是背法的哪些是环境保护法允许的,更需要1条透明的执法渠道或通道,让人们看到在执法进程与执法程序中,有多少官员在内耗内斗,又有多少腐败官员在为排污企业充当黑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