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网讯:最高法正在起草制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解释”)。这是本月15日,在“环境志愿律师与环境NGO联合行动公益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孙茜对记者流露的消息。
初步预计该“环境侵权解释”会在年内出台。最近几年我国的环境问题日趋突出。但是,由于有关法律制度缺失,致使环境侵权面临诉讼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窘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此前发布消息称,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一年的环保纠纷案件多达10多万件,但是,起诉到各级法院的不足1%。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拜托,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共同起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
据曾与“环境侵权解释”征求意见的专家介绍,该司法解释触及环境污染侵权的适用范围、管辖、团体诉讼、公益诉讼、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证、赔偿范围等内容。
同时对《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相干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了逐条梳理,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统1法律适用、明确归责原则、肯定责任承当方式等深入探讨,其对进1步规范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期间,《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正在修订。
由于 《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相继通过了修订,“环境侵权解释”的制定工作也进行了调剂。“本来‘环境侵权解释’要在2013年起草完成,但是《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做了修订,司法解释也要相应的调剂。”孙茜说。
2012年8月31日,10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0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干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民诉法,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干组织可以代表受害人提起公益诉讼。
2014年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由10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1月1日实施。
该法第5108条,对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了细化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背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攫取经济利益。
民间环境保护团体自然之友的工作人员表示,环保法中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机构,需要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背法记录。但从事环境保护活动5年从哪儿算起?无背法记录如何认定?需要细化明确。
除此以外,孙茜介绍,新的民事诉讼法法司解释也正在起草当中,其中会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做出细化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和起诉条件做出细化规定。该司法解释预计本年内也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