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网讯:如今,海洋的地位,从未像今天这样被人关注。在很长1段时间里,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都只起到为人类提供水产品的作用。
其在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远洋运输、海滨旅游等方面的巨大潜力,1直未被开发。即使是在计算国土面积时,我国的领海面积也1直未被纳入其中。
随着我国对海洋资源开发强度,和海岸工程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容乐观。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海洋油污防治和陆源污染防治方面,逐步暴露出许多有待完善的方面,需要加快修订。
1是罚款标准亟待提高。我国造成海洋污染的背法本钱相对而言非常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还停留在2万元到10万元罚款的水平上。一样是超标排污,向海洋环境超标排污的代价远低於向江河、湖泊超标排污的代价。
2是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法律责任亟待明确。企业超标污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海,是沿海城市企业存在的较为普遍现象。海洋环境保护法缺少针对性的禁则和罚则,法律缺失亟待弥补。
3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亟待建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仅对船舶酿成的海洋油污侵害制定了相干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而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酿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侵害赔偿问题未给予斟酌。
鉴於此,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海洋环境污染的背法本钱。建议提高罚款额度,提高背法行动的罚款上限。对背法行动人拒不停止背法行动或逾期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增设对歹意背法行动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措施。实行“双罚制”,不但对企业本身进行高额罚款,同时还要罚企业法定代表人。
2、弥补对间接排海企业法律责任认定的缺点。建议参照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向排海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禁则,和“违背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太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赋予行政管理部门1定的行政强迫权利。1方面,首先由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背法者依法提出“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要求。组织环保展会,增强意识。如背法者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不具有治理能力,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处理的单位代为治理污染,代为治理所需的全部费用由背法者承当。
另外一方面,对於背法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如背法者逾期不撤除背法设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气力,强迫撤除,所需的全部费用由背法者承当。
4、进1步细化和明确海洋环境污染侵害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对有权提起索赔诉讼的国家机关进1步明确与细化分工,避免各个机关或相互推委,或多个机关争相提起诉讼,从而致使诉讼混乱,侵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